撤回?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庭证据

相信我们对微信这个软件一定不会感到陌生。现如今,基本上每个人的手机或各人PC里都安装了微信,它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款软件。办公、生活、交友等等,我们都会使用到微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四条[1]规定,将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规定中明确表示,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当然不只是微信,网页、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图片、音频、视频、电子交易记录等都算,所以大家能保存的尽量保存,以免万一。自该文件公布,各大媒体平台纷纷转发,表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结合笔者的司法实践,虽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并不是说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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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证据存在极易被篡改的可能,而微信聊天记录是比较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所以司法实务中,并非只要是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成为证据被法院认可。
近日,福建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山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股票代码002102),成交金额高达339.91万元,浮亏94万元,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聊天记录都作为了证据。
据披露: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 “可对”
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 “是”
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
“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刘长江回复“明白”
13:15:09,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200万元。
13:57: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150万元。上述2笔转账累计转入资金350万元
14:04: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亏损卖出唯一持有的“中铁工业”股票8万股,该笔委托于14:05:23成交,金额87.17万元,累计亏损7.5万元。此时,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万元。
14:21:28,“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839,284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339.91万元
福建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买卖冠福股份股票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微信通话也能当证据
福建证监局同日公布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文中的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还通过微信把消息告诉了一位他手下的一位“80后”女员工。
据介绍:当事人任敏媛,同样是在2018年5月31日9:53,她与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通话了25秒
约半小时后的10:20:15,“任敏媛”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
6分钟后,她的银行账户又收到了其母亲程某涵转入的资金390万元,任敏媛随后再次进行了银证转账,转入资金400万元。
当日10:35:4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36万股。
10:36:04,“任敏媛”证券账户以每股4元申买“冠福股份”股票51.24万股。
上述申报累计申买102.6万股,金额409.89万元。截至当天收盘,累计成交53.95万股(期间未有撤单),成交金额215.83万元。
2018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7.88万元,累计亏损55.52万元。
任敏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及听证会上提出,仅根据其与周某锋两次微信联络的事实就推定构成内幕交易,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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